邮箱登录: CSSC邮箱 CSIC邮箱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资动态 → æ­£æ–‡
经济日报:债转股 去杠杆利器如何更锋利
来源:国资委网站     日期:2017-09-01    字体:【大】 【中】 【小】

作为国企去杠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债转股正在提速。业内专家认为,进一步推动债转股,关键要加快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免除各方后顾之忧,提升其参与积极性��

作为国企去杠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债转股正在提速。

8月28日,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家投资机构将以“收购债权转为股权”及“现金增资偿还债务”两种方式同时对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增资,合计出资金额人民币218.68亿元。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12家央企与有关银行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

随着债转股的持续推进,更多的债转股资金将陆续到位,助力企业处理不良资产、降低债务负担。业内专家认为,进一步推动债转股,关键要加快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免除各方后顾之忧,提升其参与积极性。

督促落实框架协议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当前要抓住央企效益转降回升的有利时机,把国企降杠杆作为去杠杆的重中之重。会议同时部署了去杠杆的5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督促已签订的框架协议抓紧落实。

当前,国企去杠杆的任务仍然艰巨。今年前7个月,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比年初下降了0.2个百分点,但杠杆率仍高。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75%,负债总额952648.6亿元,同比增长11.3%,其中中央企业负债总额501716.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8.20%,地方国有企业负债总额450932.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3.22%。

面对国企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现状,推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尤为必要。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化债转股正式启动。

目前,中国宝武、中国一重等企业债转股已在积极开展,部分地方国企也在通过债转股降低杠杆率。如山西国资委、建设银行、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今年上半年签署了总规模20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广东省政府在5月份明确要求推动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50亿元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0亿元的债转股工作,以及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亿元的债转股工作。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初,我国新一轮债转股共签约56个项目,签约规模达7095亿元,涉及企业超过50家,其中以国企为主,签约规模占总规模的98%左右。

规模推广问题仍存

在国务院相关意见出台后,多家大银行迅速行动起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相继发布公告,设立专司债转股相关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8月2日,建设银行旗下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开业仪式上表示,建信投资作为首家银行系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实施机构,标志着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已从试点实施阶段正式转入成规模推广阶段。

实现规模推广,如何选择企业是首要问题,转股对象的选择更是决定债转股实施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目前,相关政策也在引导金融机构选择债转股企业。近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债转股企业的“黑名单”,实施机构不得对4种企业实行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当前,债转股推进难有多方面原因,最核心的原因是银行和企业都不愿承担损失,就风险损失分担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有观点指出,要加快研究建立债转股的定价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即允许有问题的企业分期将损失计入成本,对企业利润、税收减少有一定容忍度。

债转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也是专家们关心的重要问题。“如果道德风险问题解决不好,市场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债转股政策的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信达证券董事长张志刚表达了担忧。在具体实施中,许多转股只是“名股实贷”,而且有的企业故意违约,“逼迫转股”的道德风险正在上升。

防范道德风险,还应从顶层设计上做文章。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认为,要提防企业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打消部分企业把债转股视为“免费午餐”的错误认识,当然也不排除银行借债转股之机“敲诈”企业。因此,制度设计应周密周全,兼顾各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在本轮债转股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是核心,如何在实施中“排除干扰”?王剑认为,政府不能“拉郎配”,转股后也不能对银行整顿企业造成干扰。“目前大家都认同按市场化行事的原则,但如何确保落实,实现市场化,还需要在机制上具体设计。”王剑建议,可以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在方案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明确银行、战略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并由更上级政府审议通过。

亟需完善配套细则

总体而言,与上一轮债转股相比,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社会环境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各方实力明显增强,经验更为丰富,抗风险能力也更强。从债转股的退出机制来看,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更为发达,并购重组活跃,这使得退出渠道比以往更为顺畅,为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进一步推动债转股落地并实现规模推广,目前亟需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王剑认为,整体而言,债转股的推进并不需要大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现有体系基本上能够适用,只需要细微完善,并加强落实。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项目,银行若选择自持股份,在风险权重上可以给予一定优惠,或者享有退出机制等其他方面的便利。

对于债转股项目无法避免的税收和资本占用等问题,业内普遍认为,为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实质性落地债转股的积极性,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作为激励。有专家建议,对于转股企业,政府则可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土地流转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债转股的积极性,比如在会计处理上,对由于债转股产生的相关税费给予税前抵扣等。

对于银行来说,关键是想办法降低其成本。如可通过财政贴息、设立债转股投资引导基金等多元化方式为债转股业务提供低成本资金。还有专家建议,应该允许银行所属债转股实施机构向央行申请再贷款,丰富实施机构低成本资金来源等。

另一解决债转股资金来源的思路是面向公众发售股份。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王信建议,政府设立的投资开发公司可实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可以考虑向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发售股份。发股收入可用于收购更多的银行债权并有序地开展债转股,从而降低债务率。

王信建议,为提高开发投资公司股票的吸引力,政府可赋予这类公司在国内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一带一路”项目和一些垄断行业的专营或优先投资权,使该公司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最初几年,开发投资公司可向公众投资者支付不高但稳定的股息,待公司盈利显著提高后,投资者可获得更多分红。有关操作应尽可能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便利投资者在充分评估风险收益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决策。(记者 陈果静)

wap m www